技术获取和未来竞争的捆绑采购

高速列车

高速铁路(HSR)可以说是本世纪美国最雄心勃勃的基础设施项目。2009年,作为《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American Recovery and Reinvestment Act)的一部分,联邦政府承诺投入数十亿美元用于“启动一个潜在的世界级客运铁路系统”的项目。

超过30个州得到了联邦资金,覆盖了13条铁路走廊。其中,规模最大的项目是耗资680亿美元的加州高速铁路网络,该网络将连接旧金山和洛杉矶,车程不到3小时。2015年1月,州铁路局发布了一份征求建议书的草案,并在弗雷斯诺破土动工。

虽然高铁的主要任务是为每个人提供高效、安全的交通,但该项目也被视为一个重要的经济引擎,是一个从外国供应商那里吸引先进技术、为美国创造就业机会的机会。“购买美国货”的要求适用于加州高速铁路项目和其他根据《联邦公共交通法》(Federal Public Transportation Law)由联邦政府协助的采购。因此,技术转让对这个项目至关重要,正如加州高速铁路局和联邦铁路局之间的通信所说明的那样。

“在原型机的组装过程中,美国的制造和组装资源将被部署到原产国,在经过服务验证的制造和组装环境中接受培训,学习制造和组装流程,这些流程在其他高铁项目中已经被证明是成功的。在国内最终组装之前,美国的劳动力资源将见证并参与原型机的适当组装和测试;这消除了在国内组装新高铁原型列车时的陡峭学习曲线,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在组装和测试生产单元时发生错误的可能性。负责监督装配和测试过程的权威资源将得到适当的教育,负责运维的资源将被派遣与适当的专家进行对接。此外,随着原型机的组装,国内生产计划专家将有机会制定和完善生产计划/程序,以便在国内设施中使用,以促进正确的技术转让(即设计、制造、组装和测试)。”

将实体商品的采购与基础技术捆绑在一起并不是一个新想法。在过去的20年里,中国政府成功地将这种捆绑采购机制运用到国家项目中,建立了国有企业,在高速铁路、水电设备、核电反应堆等方面获得最先进的技术。为确保技术转让的成功进行了细致的工作,1996年三峡工程14台水轮发电机组的招标文件提出了“三个必须”的要求:投标方必须同意与中国企业合作进行设计和生产,并对设备的技术和经济可用性承担全部责任;投标方必须向中国企业全面转让技术,并培训中国技术人员;中国制造企业的分包份额必须超过14台合同总价的25%,最后2台必须由中国企业生产。

这些要求确保了技术“专有技术”将被转移到中国企业。这种采购机制给中国带来了巨大的成功。这些中国水电设备制造商已经从濒临破产的边缘变成了世界市场上的领先供应商。到2014年底,中国已经拥有了世界上最多的太阳能电池最长的高铁网络这比世界其他地区高铁轨道的总和还要多。中国高铁的惊人转变发生在最初的高铁招标的10年内。

虽然这种采购机制在中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项目的双重目的给供应商带来了困境,因为当前的买家将成为未来的竞争对手;在投标过程中提供最先进的技术将有助于培养一个更强大的未来竞争对手。像“购买美国货”这样的技术转让要求会阻止这些基础设施项目获得最先进的技术吗?这会导致供应商收取过高的许可费吗?应于何时采用这种捆绑采购机制?

在《技术获取与未来竞争的捆绑采购》一书中,作者着手回答这些问题。它们提供了一个框架,以调查最佳技术的供应商,提供回应,并评估这种捆绑采购机制的有效性。他们的分析强调了两个重要的衡量标准:当前项目的相对规模和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强度。当前项目的相对规模捕获了当前项目规模与相关未来市场潜力之间的比率(考虑到技术进步、技术转让失败、未来收入的折扣等)。只有当项目的相对规模达到一定的临界量时,才会提供最先进的技术,低于这个临界量,供应商就会以较差的技术作为回应,即使行业竞争非常激烈。一旦项目有了所需的规模,授权费用主要是由供应商之间的激烈竞争驱动的。如果该行业竞争激烈,与采购项目的成本相比,由此产生的许可证费用可能微不足道。当且仅当项目具有所需的规模,且行业具有合理的竞争力时,捆绑采购机制才能成功地实现其双重目的。

2013年9月,加州高速铁路局(California high Rail Authority)和美国铁路公司(Amtrak)联手购买了电动火车,希望让供应商觉得这笔订单物有所值。该联合提案于2014年1月宣布,要求对美国铁路公司(Amtrak)的多达28组列车和高铁的15组列车进行投标。不幸的是,这项交易在6月落空了,原因如下:美铁和加州的需求太不同了,制造商还没有准备好建造既能在美铁100年历史的铁路线上运行,又能在加州系统计划的高速走廊上运行的火车。

只有时间才能告诉我们,美国在建造本世纪最雄心勃勃的基础设施项目时,采用的支离破碎的高铁方式的成本有多高。

参考:

杨立昂、王云增(2015)技术收购与未来竞争的捆绑采购
永久链接:http://dx.doi.org/10.1287/msom.2014.0517

评论

Baidu